缺失法律依据的判决--张云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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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刘秉毅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辩护律师,我己在本网站公示了庭审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判处其定罪免处,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其原所在丰硕公司董事长张云捷针对此案及判决有感而发,以下转发其《算出来的私分国有资产罪》原文。

    转载此文,不代表本人质疑、反对或赞同、支持此文的任何观点……

 

算出来的私分国有资产罪

                          ——丰硕公司董事长张云捷

 

    2010年12月31日于某某、刘秉毅收到舒兰市人民法院2010年12月25日(2010)舒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于某某、刘秉毅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于刑事处罚。刘秉毅提出上诉,于某某三次庭审中都没有认罪,不知在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认的罪,在此案中存在严重的司法腐败和背后有着不可告人的目的。

 

    该《刑事判决书》捏造事实自相矛盾难圆其说,所认定的事实无证据支持。公诉机关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主观臆断想当然用数字推算出的私分涉私分国有资产106万元(不知道怎么算出来的),在庭审中被律师驳得理屈词穷,二次变更起诉的私分数额,最后一次连公诉人自己都说不清具体数额。法院的判决书也只能以“指控的犯罪数额有误,应予更正。”作出判决,典型的枉法裁判!

 

    请看《刑事判决书》第4-5页“1999年6月至2010年4月,丰满工商分局以虚设的丰硕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以给股东退股等手段私分国有资产279000元。”时间跨越11年,哪年哪天都没审明白。丰满工商分局有140多名职工分给谁了?每人分多少?工商局的职工没有股份,从何来的以股东退股等手段分?279000元这个数字的依据在哪?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所谓虚设的丰硕有限责任公司在公诉机关庭审时所出示的证据中第3、4、7、9、10、11、19、20、21、22都已证明丰硕公司存在并有经营活动。法院既然已经采信这些证据,虚设的丰硕有限责任公司又从何谈起?况且法院也无权认定公司是否是虚设(只有工商部门来认定)。

 

    《刑事判决书》第13页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刘秉毅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之行为均以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该罪主体是单位犯罪,自然人不是此罪的犯罪主体,首先是单位犯罪才能追究其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然而法院没有判处单位犯罪,直接将自然人于某某、刘秉毅判处私分国有资产罪,有悖法律规定。于某某、刘秉毅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判决书并没有说明分给哪些职工了。审理查明中却说以给股东退股等手段私分国有资产279000元, 工商局是财政开支的国家行政机关,职工如何变成了股东?所说的数额较大,判决书中却没有具体数额,显然自相矛盾。

 

    《刑事判决书》第13页“……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刘秉毅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指控的犯罪数额有误,应予更正。”既然事实清楚,为什么没有具体数额,应予更正,谁来更正?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证据在哪里?公诉机关所出示的证据中哪个证据能证明于某某、刘秉毅私分国有资产。

 

    我就是丰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公诉机关取了我的笔录,但为什么庭审时公诉机关不敢把我的笔录在法庭上宣读?显而易见,私分国有资产是没有的事实,丰满工商分局也没有任何职工分得一分钱,在刘秉毅的上诉状中已阐述得很清楚。在这起所谓的私分国有资产案件中背后有着不可告人的腐败,存在严重的司法不公。于某某、刘秉毅在三次庭审中都不认罪,他们的律师也是做的无罪辩护。

 

    在三次庭审中于某某都没有认罪,可在判决书中却说于某某基本认罪,不知于某某是什么时间认的罪?又是在什么情况下认的罪?为什么一直不认罪的于某某却对有罪的判决不上诉?这其中定有原由!我相信真相总有一天会大白于天下的。这样的判决损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信力。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醉翁之意不在酒,是有些权力机关在幕后指使,强加法院判决于某某、刘秉毅有罪,目的是要侵吞我公司资产。我寄希望于二审法院能吸取河南农民“时建锋”案教训,避免“佘祥林、赵作海”冤案再次发生,依法改判于、刘二人无罪!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体现司法的公正!

 

    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我愿为和谐社会公平正义呐喊!不要反腐反腐越反越腐!

 

 

吉林市丰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张云捷

二0一0年一月十八日

 

附:(1)(2010)舒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

    (2)刘秉毅上诉状

    联系电话:1384423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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