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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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须知
  
    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资格,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委托人在聘请律师时,应当了解并注意下列事项:
    1.委托人有权具体指名某律师或要求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委托人均应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
    2.各类委托合同的格式文本系律师事务所因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务请委托人认真阅谈并关注其中免除或限制律师事务所责任的条款。委托人有权要求律师事务所对该类条款以说明或,双方另行协商变更条款。
    3.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律师服务费 ,逾期将可能导致律师终止服务等法律后果。
    4.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鉴定资、评估费、翻译费、人民法院或仲裁委依法收取的费用等办案费的,应当凭有效凭证与委托人结算。律师事务所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时,应当提出费用概算,经和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双方签字确认,在委托事项办结后,由律师事务所凭费用使用清单和开支的有效凭证同委托人结算。
    5.委托人应当如实向承办律师叙述所委托事项的真实情况,并提供所有证据,不得虚构事实、提供伪证或向承办律师提出违法或不正当的要求,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6.委托人审阅律师起草的起诉状、申诉状 、申请书等各类法律文件,并应及时在该些文件上签字盖章,连同相关证据提交给律师。
    7.律师有正当理由终止委托事项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委托事项已完成部分的费用;无正当理由终止的,应当退还已收的律师费。
    8.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终止委托代理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委托事项已完成部分的费用;无正当理由的,已收取的律师资不予退还。
    9.如承办律师有悖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行为,委托人有权向律师事务所及其主管部门投诉,要求更换律师;因律师违法造成损失的,有权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索赔。
    10.诉讼或仲裁的,至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书送达日止。委托人可以在案件办结日或法律文书送达日起5天内,填写好《律师事务所案件反馈表》交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