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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损失应该赔偿
作者:吉林彰洁律师事务所 姚杰
【案情简介】:
2011年初在吉林市发生一起特大燃气泄漏爆炸事故,事故中有几辆车被炸得面目全非,其中雷某和张某的车均是在事故发生前不久购置的,价格分别是30余万元和40余万元。事故发生后,爆炸单位只同意支付修车费,对于车辆的贬值损失一拖再拖,终没有达成协议。原告于3月份起诉,期间在法院主持下几经调解均未果。此案于2011年12月19日下午开庭。以下是本案的代理意见:
一、被告单位2011年1月17日发生的“1.17”燃气爆炸事故众所周知,原告的车辆在此次事故中被炸伤的事实毋庸置疑。事发后,市里成立专项事故小组,对于受损的房屋、车辆等进行了部分赔偿。对于原告的车辆也给予了大修,并全额支付了修理费。只是对于原告的车辆贬值损失经多次协商,包括诉讼前后一直在协商,原告对于赔偿的金额也做了一定的让步。
二、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告对于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理应全面赔偿,既除恢复原状外,还应给予赔偿。原告的车辆是在事故发生前新购置的,事故前后车辆发生了贬值损失。对此,有“北京晶实诚信二手车市场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进行的贬值损失鉴定。鉴定结论为事故前后,该车贬值损失分别是108,000.00和104,000.00。此次事故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任何过错,车辆的损失有鉴定结论为据,直接影响二次交易,因此,被告应承担原告车辆的贬值损失。
三、国内相似案例贬值损失均得到了法律支持。
网上相同或相似案例比比皆是,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主要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2款规定的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给予赔偿。民法中规定的侵权损害对象不仅包括权利,而且还包括权利以外的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车辆减值(贬值)损失只要符合民法上损失的构成条件,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依据该第法15条的规定,侵害别人财物有了一个“全面赔偿”的原则,因此,原告主张贬值损失的赔偿依据更加充分。
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在审判实践中相同或相似的案例也是可以借鉴的。
综上,被告对于给原告造成的车辆实际贬值损失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责任明确,依法应全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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