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情费”必然不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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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情费”必然不受法律保护吗?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11月,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许诺能帮助李某女儿找到满意的工作,但是需要费用三十万元,李某同意。2013年12月份李某以银行汇款的方式向王某打款二十万元,后又委托李某的哥哥向王某汇款十万元。双方约定在三个月内办理工作,如果王某办不成导致双方发生纠纷,可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但是期满后,王某未能完成许诺。李某遂要求王某还款,王某以资金周转不开等理由推脱。无奈之下,原告李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向原告返还钱款30万元整。
 
 
    律师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构成事实上的委托关系。原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被告承诺为原告的女儿办理工作。因此,原告向被告汇款三十万元。后被告未办理原告的委托事宜,并不予返还欠款。原告委托被告为其女儿办理工作事务,被告收到了原告委托费,委托合同属于非要式合同,可以不采取书面形式,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而被告明确表示没有为原告女儿办理工作,属于委托事项未完成,且双方委托事项过去一年多,被告由于自身原因根本无法继续履行受托内容,已经发生实际履行不能。
 
 
    根据双方约定,如果事情办不成,被告应当全额退还钱款。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被告应返还原告支付的委托费用三十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收取30万元为原告李某女儿办理工作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委托合同无效,王某因无效合同从李某处取得的款项应予返还
 
 
    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因为上诉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故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视为未提起上诉,应终结本案二审审查。
 
 
 
    律师解释:关于本案中委托费的认定。很多人认为委托费属于“人情费”不受保护,但因目前社会就业方式较多,不排除缴纳报名费等方式获取就业机会的可能性,且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工作,故不能因“人情费”而确认委托合同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规定。 
 
 
    律师提示:现在社会竞争激烈,工作机会一“碗”难求,许多父母为子女后半生的生活幸福而奔波,但不要因此而盲目,把希望寄托于外力,不但不利于培养子女的自主能力,还容易引起纠纷。在法律的边缘行走,欲速则不达!
 
 
 
 
                                代理律师:姚杰 许瑞焱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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