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借款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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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借款引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同系吉林市某监督站职工,2012年6月王某因与赵某欠款纠纷被诉,原告张某陪同王某一同开庭,开庭调解时王某向原告张某借款2万元,原告替王某将钱直接给付债权人赵某。半年后原告又替被告给付2万元,因为有法庭调解书故未出具欠条。
 
 
    2012年10月,被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一同找原告借钱,说是为双方结婚做准备。因与王某与李某都熟悉,且信得过二位。故原告张某于当月借给二位被告23万、于2013年4月又借给二位被告15万元,均为一次性给付,二位被告答应婚后慢慢偿还。
 
 
    二被告于2014年5月登记结婚,然而二被告结婚后不仅不提还钱事宜,还多次到原告单位吵闹原告。原告张某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处二位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律师认为:本案中,原告第一笔借款有高新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及赵某证言作为证据。第二笔借款与第三笔借款给付的方式均为原告替被告垫付首付款的方式给付的,并有银行转账作为证明。因原告与被告相互熟知,碍于情面未要求被告出具欠条。虽然未出具欠条,但是经过开庭质证后,原告替被告垫付的各项钱款均有对应的证据证明是原告所支付,由此可见双方的借贷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之规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不否认4万元欠款由原告交付给被告朋友赵某的事实,只是以“借款被告借给原告后,直接由原告代为向赵某支付欠款,原被告未形成债权关系。”的理由进行抗辩,但被告未能举证推翻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由于4万元借款是被告王某婚前个人所负债务,且原告不能证明此款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故该4万元应由王某承担偿还义务。第二笔借款与第三笔借款被告李某辩称是原告对其的赠与,原告对此予以否认。李某应证明其主张成立,但李某既不能提供赠与协议,又缺乏相互印证,形成赠与关系成立的完整的间接证据链条,故被告的赠与事实主张不能成立,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被告李某购买的房屋和车辆均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故应当认定被告王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律师解释:民间借贷虽然多数签订书面合同,用以证明借贷事实,但出借人只要以现金、银行转账、电子汇款、票据等方式支付借款,并有相应的人证、物证等证据能够证明借贷事实,也应当认为合同成立。关于赠与合同,受赠人必须出示能够证明赠与成立的证据,本案被告虽然主张过赠与,但因其并无证据证明,故应当认为无赠与事实。至于婚前个人借贷用于个人生活的,应当由自己承担还款义务,而婚后个人借贷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夫妻双方均应当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律师提示: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往往基于信任、碍于面子惯用口头约定。口头合同虽然也受法律的保护,但毕竟承担一定的诉讼风险。尤其在借贷数额比较大的情况下,签订书面合同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合同的签订不仅要遵守《合同法》的相关原则以保证合法性,更需要保证安全性与完备性。用“面子”维系人际关系固然重要,但在金钱诱惑面前,谨慎的签订书面合同,利用法律保护才是我们最可靠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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