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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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23条规定,下列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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