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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按本院《举证通知书》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又不申请延期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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