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司法的腐败特别不能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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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司法的腐败特别不能容忍?

 

    说到司法的腐败时,人们最容易想到是培根说的那句话:“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培根的这句话说的堪称经典,但仔细推敲起来却似乎不是那么好理解。比如为什么不平的裁判败坏的是水源?培根的这一说法的内在逻辑在哪?

 

    我们知道,培根是个英国人,而英国是个判例法(法理学上亦称为普通法或海洋法)国家,与民众息息相关的许多法律实际其实并不是由议会制定,而是由法官通过一个个鲜活的判例来创制。换而言之,在英国,一个生效的判决其实就是一条法律。我想,如果我们站在这个体制基础上进行思考的话,培根的这句话就很容易理解了。

 


    可是在成文法国家里,生效的判决虽然对其他案件的处理存在一定的参考作用,但本质上并不能对其他案件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同样的案件,出现两个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在成文法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是屡见不鲜的正常事。所以,培根所言的“不公的裁判败坏水源”之说对于成文法国家其实并不适用。但是,和判例法国家一样,与其他领域,比如行政中的腐败相比,人们似乎更不能容忍司法的腐败,这是为什么?

 


    人们常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也失守了话,那就意味官方体制下的社会正义的彻底沦丧。换而言之,如果司法也腐败了的话,那么人们追求正义的唯一选择就只能是水浒英雄般的 “以暴制暴”的江湖模式。而任何人都知道,对于争斗双方而言,“以暴制暴”方式唯一的结果就是玉石俱焚。

 


    假若我们把整个社会看作是一个和人体一样的机体的话,那么,司法、纪检、审计等系统其实就相当于人体的免疫系统,人体的其他疾病归跟结底要靠免疫系统来对抗和根治,社会的其他腐败也要靠这些系统去纠正和消除。但是,如果这些个系统本身也存在不能避免腐败的制度性缺陷的话,这就意味着这个社会已经罹患上了“AIDS”,而法官的腐败就是这个病发作的外在体征。众所周知,“AIDS”是一种不可救药的疾病。

 


    如果我们从这个角度去思考中国封建王朝的兴替更迭的话,我们就能看出,因体制所限,中国的封建王朝都不可能解决司法、纪检、审计等“社会免疫系统”腐败的问题,因此,其实所有的封建王朝从建朝开始的那一刻就不可避免的罹患上“AIDS”,而不同王朝之间的唯一差别就是各自的潜伏期的长短不一而已。

 


    如果我们知道了这一点,我们就能明白为什么司法腐败是最不可容忍的腐败。因为当这一道防线也失守之后,于民而言,则要亡民;于国而言,则要亡国。

 

(本文作者:钟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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