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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一企业老总找到我,拿出一份某区人民法院查封其财产的《民事裁定书》,我不敢怠慢,急匆匆按案号找到办案法官,本想将原告的立案材料复印下来,遗憾:法院的复印机坏了,只好暂时简单地看一下立案材料。看完材料,感到有两点奇怪或是不解之迷,一是,原告申请查封被告的财产,担保的不是有价实物,而是原告的法人单位;第二点奇怪的是,被告的工商注册地是长春宽城区、合同履行地是龙潭区、原告企业在丰满区。C y区法院之所以能够立案的依据是:原、被告的合同是通过xx人“介绍”的。Xx人居住地为Cy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