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之伟:qq群议罢工是否应当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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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伟:QQ群议罢工是否当处罚

 

  【背景】因不服在QQ群“献策”罢运被警方行政拘留,陕西西安的出租车司机赵师傅日前将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区分局告上法庭。据《南方都市报》报道,8月27日,赵师傅在一个出租车主Q Q群讨论罢运时,发言建议说应组织一些人宣传,并表示需要资金他可以捐助。后来,这被碑林区公安局认定“扰乱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并处行政拘留10日。据悉,碑林区法院已经受理赵的诉讼请求。

 

  据当事人称,从去年起,当地的出租车经营公司就酝酿收回即将到期的出租车经营权,并打算大幅度提升“份子钱”。警方向法院提供的答辩材料中出现的群聊截图显示,当时有人提到了9月1日打算罢运的事情。有人问到:“知道的人多吗?”赵师傅跟着发言:“为什么不组织一些人进行宣传发动呢?”并表示如果需要资金,他可以捐钱。

 

  碑林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称,8月27日17时许,嫌疑人赵××在家中“利用互联网在出租车主群(963×××××)发布煽动出租车司机罢运上访集会信息,扰乱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决定对赵××拘留。

 

  QQ群的言论是否会扰乱社会秩序?本案中警方取证是否存在非法监控?即使真的组织罢运维权,是否违法?

 

  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童之伟表示,出租车QQ群通常是由司机们自发成立的,是相对封闭的私人空间,在宪法规定的私人通讯秘密的范畴。警方不能以侦察犯罪为由渗入监听。

 

  他说,监听电话属于技术侦察措施之一。根据《警察法》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实践中,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不能因为担心群体性事件,还没有犯罪嫌疑,就监听、抓人。

 

  “借口预防犯罪而监听,只能演化为随时随地可以监听,这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通讯自由的侵犯,”童之伟说。

 

  童之伟还指出,司机在QQ群中谈论、酝酿罢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并没有过错,属于行使言论自由的合法行为。需要明确的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一切国家都负有保障义务;但宪法没有规定或者曾经规定后来又取消,也并不是说这项权利国家就禁止行使,比如迁移自由,罢工权等都是如此。

 

  他说,目前出租车管理各地机制不同,有不少地方委托给出租车公司或者某事业单位来管理运营,实际上变成这些单位坐地生钱,与出租司机之间的纠纷较多。这应该属于劳资关系,应该由当事双方协商或通过司法路径解决,警方不应片面维护资方利益并找借口打压受雇方。如果不涉及打架斗殴等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警方不应插手。

 

  此外,童之伟指出,根据媒体报道的情形,公安部门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进行处罚,完全是错误的。

 

  他说,第25条规定有三种情形: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2.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3.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而此案中,这三种情形都不存在,当事人并没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所以第25条不能构成处罚依据。

 

    本文来源:财新网   记者张帆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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