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合同书是一种法律文书,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合同就是解决纠纷的根据。
合同书中,只有当事人做出的意思表示合同,合同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在此前提下我产要想说的是,在起草合同中,要尽可能 地详尽地把合同内容写清楚,避免不必要的因词句不完整、模糊意思,表述不清给诉讼时带来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合同书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达成一致并应共同遵守的约定。“合同书是当做打官司用的”这句话虽不尽完全,但也不无道理。因此,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以及纠纷发生后能够尽快解决,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在签定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主体是否适格
合同当事人的主体是否适格或是否具备完整的主体资格,是决定合同是否有效的关健。
前不久,原顾问单位请我审查一份用专利权入股的《专利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中转让人只有一人。而根据我国专利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因专利权而取得的财产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财产。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我建议顾问单位在签订该份协议时要求专利权人及配偶共同签字或提交其配偶的授权委托书。这样就会从主体上避免日后因其他权利人主张权利而发生纠纷。
另外还有这样一个案例,也能说明因主体的不适格而引发的纠纷。某公司一经理,驾驶其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院车辆外出办事,途中发生交通肇事。在调解时该经理以个人的名义与被害人签订了赔偿调解书,并将主要责任承担过来。协议达成后,由于工作繁忙,该经理忘记了给付日期。刚逾期,被害人就将该经理告上法庭。该经理十分恼火,拿着调解书问我想推翻该调解书怎么办?
一般来说,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正常情况下是没有理由反悔的。就本案而言,该经理的肇事行为应由医院承担责任。但该经理未经车辆所有权人授权是没有权利签调解协议书的。因此,本案的被告应是医院而不是该经理本人。原告的主张依法应被驳回。
因此,通过上述二例,可以清楚地看到即使内容合法,也会因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而导致所签的协议内容无效,或协议被撤销。因此,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注意对方的主体问题。
二、不要留下文字上的隐患,避免对方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
在起草合同时,一定要认真留意每一个字里行间,不要被存有恶意的当事人留下纠纷隐患。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家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就是因为“先期”二个字就输掉了4万元。
张某与某锅炉厂签订了一份用汽车交换锅炉的协议书。协议约定,张某用价值8.5万元的车换取该锅炉厂生产的同等价值的锅炉。两年后,张某如不能提取锅炉,视为放弃权利。合同签订后,张某把汽车交付给该锅炉厂,在约定的期间到来之前,张某又捞找到该锅炉厂说,锅炉销不出去,干脆把物的交换变成买卖吧,给我4.5万元就成。由此又产生了一个新的协议。新协议的内容是:“根据原协议,该锅炉厂先期支付张某4.5万元车款,并不再提取锅炉。”当张某拿到4.5万元后又提出要另4万元的主张,被该锅炉厂拒绝。该锅炉厂拒付的理由是:“以物换物我们同意车按8.5万元定价,但以现金购买只能是4.5万元。协议上已写清楚了。”由此双方发生纠纷。最后,张某以车价款在原协议中双方已约定为8.5万元,后一个协议约定的是“先期支付4.5万元”为由将该锅炉厂告上法庭,最终法院支持了张某的主张。
仅仅是“先期”二个字之差,该锅炉厂不仅损失了4万元,而且还陷入了无谓的诉讼纠缠之中,最终且落了个不讲诚信的骂名。
三、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有些当事人往往是通过关系、朋友、老熟人的关系引见才签订的合同。因此,在签订合同违约条款时碍于情面不愿签订“刻薄”的“后手”。然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可能就会因合同中的某个条款约定不明或双方对此条款理解的偏差而导致认为上的不一致,从而引发纠纷。所以在签定合同时一定要把违约责任明确,如违约的构成条件、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办法等,尽可能地表述清楚。
本律师建议,无论是什么样的朋友,一定要“先小人,后君子”不要顾及“面子”。如:“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对方违约而导致诉讼,守约方聘请律师的费用按律师收费标准,以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发票”金额为准,若风险代理,按正常收费标准的3倍计算全部由违约方承担。”这样一但发生纠纷,不用担心律师费的问题了。
另外,力争将管辖地约定在对自己有利的地方。如: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或原被告双方所在地均可作为合同管辖地。这样,一但发生纠纷就会减少诉讼成本。
以上三种情况也是构成合同的主要部分。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