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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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该如何解决
         
                  ——姚杰
 
    二个月前接受了一位重伤患者的委托,为其代理交通肇事赔偿案的再审。然而,最终此案无法立案,无路可走,没有了任何救济的途径。一个在交通肇事中受重伤的人共计只得到6.5万元赔偿。不仅因此丧失了劳动能力,而且妻子也因不堪家庭重负,抛夫弃子离家出走……
 
案情梗概】:委托人梁某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某区法院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开庭主持了调解,委托人主张赔偿9万余,但由于委托人生活陷入困难,接受了3万元的调解(在一审时得到3.5万元)。事后委托人申请再审,中院无结果。2008年6月委托人对自身的伤残又进行了重新鉴定,结论是四级残(原来是六级)。委托人依据新的鉴定结论委托律师要求申诉。
 
    接受委托后,认真阅读了委托人所提交的原来材料,并与同仁研究探讨此案,认为该案应从二个方面入手,一是依据新的鉴定结论进行立案,请求被告给付残疾赔偿金差额部分(四级与六级之间的比例差)。二是对于中院调解书提起申诉。
 
    2009年7月8日代理人与梁某一同去原某区法院立案,经审查后被告知因本案已经过审理,就同一事实不能再次立案,对于新的鉴定可视为新证据,走申诉程序。接下来又去中院申诉,告知依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需向省高院申请申诉。接下来又二次去省高院申请再审立案,结果还是不能立案,原因是对于调解书提出申诉需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再审,但委托人提不出相应的证据。至此,司法救济途径已无路可走……
 
    现将此案的情况公布于网上,望能得到诸多同仁的指教!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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